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1992年聯合印發的《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統發〔1992〕第1號),對于規范人口死亡醫學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和信息技術的發展,該文件部分內容已難以滿足當前工作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一是該文件僅要求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工作,尚未建立國家人口死亡信息庫;二是對在家死亡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與報告要求較粗,存在死亡漏報現象;三是部門間信息共享與協作機制等有待完善。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民政部對該文件進行修訂,形成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本《通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規范死亡醫學證明簽發及使用工作流程。修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格式,明確簽發對象、簽發單位、補發辦法、使用范圍等。公安、民政部門據此辦理戶籍注銷、殯葬手續,第三聯由死者家屬保存(新增)。從2014年起,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新版《死亡證》。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二)完善人口死亡信息報告制度。要求衛生計生部門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庫,醫療衛生機構在簽發證書15日內網絡報告死亡信息。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機制,開展信息校核工作,加強統計分析,確保數據質量。
(三)強化保障措施。要求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密切部門配合,規范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務,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實現業務協同。
三、工作銜接
(一)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做好1992、2013年《通知》的銜接工作。2014年1-2月簽發的舊版《死亡證》有效,可作為公安、民政部門辦理戶籍注銷和尸體火化手續的憑證。從2014年3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不得簽發舊版《死亡證》。紙質《死亡證》的印制工作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二)簽發《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通過《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國家級或省級平臺上報《死亡證》第一聯及《死亡調查記錄》信息內容。原有的《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將于2014年3月底停用,已在此系統上報的2014年1-3月死亡信息,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導入新系統。
(三)縣(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月導入或錄入由公安部門提供的非正常死亡信息,建立覆蓋全人群的本地區人口死亡信息庫。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